爲嚴肅校紀校規,發揮考試治理和考風考紀對優良校風、教風及學風建設的推動作用,維護考試的嚴肅性、公正性和有效性,防範考試事情中出現嚴重違紀行爲,根據相關执法、法規和政策,經學校研究,特作如下規定:
一、嚴重違紀行爲的認定
在學校各類考試事情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爲嚴重違紀行爲:
(一)爲作弊者或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和相關設備的;
(二)利用考試、評卷之便,向考生索取、收受財物的;
(三)偷換、改动考生答卷或考試成績的;
(四)利用監考、巡考或從事考試事情之便,協助考生作弊,容隐縱容作弊行爲,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未認真履行職責,致使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作弊嚴重的;
(六)指使、脅迫監考人員放松考試紀律,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向監考人員、考務人員、評卷人員等行賄的;
(八)僞造、編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或爲不具備參加考試資格的考生提供虛假證明,使其取得考試資格的;
(九)因考試治理疏漏造成試題泄露等嚴重後果的;
(十)經學校認定的其它嚴重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爲。
二、違紀行爲的處理
(一)凡我校教職員工出現上述嚴重違紀行爲的,按以下規定處理:事故責任人爲幹部者,給予降職、撤職直至開除處理;事故責任人爲教師者,給予撤銷教師資格並從教師崗位解聘直至開除處理;事故責任人爲其他人員者,給予崗位解聘直至開除處理。以上事故責任人爲中共黨員者,同時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二)違紀行爲爲學生者,嚴格執行《內蒙古農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三)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在考試治理事情中有其他違紀行爲者,嚴格執行《內蒙古農業大學教學及教學治理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及相關規定。
各單位黨政負責人是學校各類考試治理事情的主要責任人,所在單位出現違紀行爲事故均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嚴格執行《內蒙古農業大學領導幹部問責制實施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