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體現育人爲本的教育理念,將教育和治理有效結合,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和自我治理意識,爲受處分學生提供纠正錯誤的機會,形成良好的政策導向和正確的輿論氛圍,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校期間因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考核期內表現良好,經考核達到本規定的,可以申請撤銷處分。
第三條?撤銷處分的申請時間:警告、嚴重警告爲三個月;記過爲六個月;留校察看爲十二個月。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我校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撤銷處分的條件及權限
第五條?撤銷處分的必備條件
1.學生受處分後對所犯錯誤的性質、後果及危害性有深刻認識,並有纠正錯誤的實際表現。
2.努力學習,遵守教學秩序,學習成績有明顯的提高。
3.受處分後無違紀違規行爲。
4.積極參加校(院)組織的各項集體活動。
5.參加校院組織的校園文明督察崗、校園聯防等公益服務活動不少于60小時(30次)。
6.定期交納學費。
第六條?在具備上述條件的前提下,根據學生受處分的種類和性質作如下規定:
1.受警告和嚴重警告處分的學生達到撤銷處分的必備條件即可申請撤銷處分。
2.受記過處分的學生,申請撤銷處分前一學期的學習成績及綜合測評成績達到班級前1/2。
3.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申請撤銷處分前兩學期的學習成績及綜合測評成績達到班級前1/2。?
第七條?以下情況所受處分不予撤銷:
1.受兩次以上紀律處分的(包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2.受處分後不夠撤銷處分申請時間的(即警告、嚴重警告爲三個月;記過爲六個月;留校察看爲十二個月)。
3.違反校紀校規情節惡劣的。
第三章?撤銷處分的法式及上報质料
第八條?撤銷處分的法式
要求撤銷處分的學生,向所在學院提交書面申請,填寫《撤銷處分申請表》,學院提出意見,並附寫實性的考核质料,學生事情處審核,主管校領導批准,公示後,可撤銷處分,並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九條?學生撤銷處分需上報的质料
1.對所犯錯誤的思想認識质料、撤銷處分的書面申請;
2.《撤銷處分申請表》及證明該生達到撤銷處分所要求的有關质料。
第四章?附則
第 十 条?本規定不與學位挂鈎。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學生事情處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內蒙古農業大學學生撤銷處分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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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農業大學學生事情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