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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建院3、4月學生曠課統計與處理
發布時間:2012-04-16 編輯: 浏覽次數:

一、學生手冊第九條(大學四年累計曠課次數,達到以下學時數,給予相應處分);

? 1.旷课达12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 2.旷课达24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3.旷课达36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 4.旷课达48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5.旷课达6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曠課時間累加;

三、學生受警告及警告以上處分,取消“評優”“評獎”“黨員發展”“推薦優秀畢業生”等資格;

通告2水建院3`4月學生曠課及啓動式缺勤人員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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