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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建院09、10、11級二、三月學生曠課統計與處理結果
一、學生手冊第九條(大學四年累計曠課次數,達到以下學時數,給予相應處分);
? 1.旷课达12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 2.旷课达24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3.旷课达36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 4.旷课达48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5.旷课达6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曠課時間累加;
三、學生受警告及警告以上處分,取消“評優”“評獎”“黨員發展”“推薦優秀畢業生”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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